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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发布时间: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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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国有

所在地区:

北京市市辖区

交易金额:

面议

截至日期:

2024-06-26

剩余时间:

3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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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及推荐理由

推荐人:

孙丽伟

标 签:

互联网 参股 增资扩股 大数据 成长期 股权

中交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隶属于交通运输部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作为国资企业,中交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受中心委托,承担全国高速公路信息通信网这一交通运输行业专用通信网的运行维护任务,从事基于交通运输行业通信专网的语音、数据、图像、多媒体通信服务和对外合作、业务推广、市场运营及网络优化等工作,在为部提供公益性保障服务的同时,对外开展商业化经营运作,全面实施“以网养网”,为“四个交通”和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提供保障并做出积极贡献。
项目简介 项目详情 受让条件

一、交易条件

拟募集资金金额:择优确定

保证金:1000万元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不超过31%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择优确定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增资完成后,融资方原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69%,公开增资引入的新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31%

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获取基础电信运营业务资质、网络建设、资源整合和团队搭建及能力提升等方面。

二、公司简介

1、公司概况

中交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二零一五年,隶属于交通运输部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国资企业,中交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受中心委托,承担全国高速公路信息通信网这一交通运输行业专用通信网的运行维护任务,从事基于交通运输行业通信专网的语音、数据、图像、多媒体通信服务和对外合作、业务推广、市场运营及网络优化等工作,在为部提供公益性保障服务的同时,对外开展商业化经营运作,全面实施“以网养网”,为“四个交通”和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提供保障并做出积极贡献。

2、公司核心经营理念

中交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秉承“服务行业、整合资源、互利共赢、长效发展”的核心经营理念,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为原则开展相关经营工作,立足交通,整合资源,发挥市场主导的力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专网资源

全国高速公路信息通信网作为交通运输行业专用通信网,依托高速公路国道主干线路,采用先进的OTN和SDH相结合技术,选取1.72万公里高速公路通信基础设施资源构建5个环网和1个线性支链,即:华中环网、东南环网、西北环网、中西环网、西南环网和东北支链,覆盖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天津、山东、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湖南、湖北、河南、山西、内蒙古、宁夏、甘肃、青海、陕西、四川、重庆、云南、贵州、广西、广东共28个省(区、市),网络带宽40G,并可升级至400G。

1、网络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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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结构总体示意图

2、应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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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

依靠信息化提升管理能力、运行效率是交通行业未来发展的需要,全国高速公路信息通信网作为交通运输行业专用通信网,依托高速公路建设,具有辐射面广、跨区域联网和大传输带宽的优势,能够作为综合交通信息服务体系、综合运输体系、现代物流发展体系建设的基础网络支撑,是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战略发展资源储备。

(2)行业管理和公众服务

为目前依托公网运行的行业管理和公众服务系统等提供更加高效与安全的专网服务,推动智能运输服务、公众出行服务、物流信息共享服务的发展。

(3)保障应急

为国家高速公路网的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供便捷、可靠的信息传输通道,在有重大突发事件时能迅速地调配大量带宽资源以满足安全应急的需求,作为应急平台的基础传输网络,将成为应急体系构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4)备份网络

为交通电子政务外网提供连接部、各省厅、地市交通局的优良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为跨区域政务外网提供可用的备份网络资源。

四、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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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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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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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披露的内容

1.意向投资方须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函件、受托方身份证复印件及已签署的《保密承诺函》后,方可查阅融资方相关的文件,同时融资方有权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反向尽职调查。

2.本次增资募集资金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融资方资本公积,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3.融资方有权视募集情况对各意向投资方的拟投资金额、拟投资金额对应持股比例做出调整。

4.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涉及相关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尽职调查,并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融资方现状,以不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的增资价格进行增资。

5.本次增资完成后,融资方的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

6.意向投资方应自行了解并对照包括但不限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对成为融资方股东的监管要求,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成为融资方股东的资格条件。意向投资方知晓即使最终被确认为投资方,亦不意味必然能获得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并成为融资方的股东。

7.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出具增资凭证前将基础服务费支付至指定账户。

8.增资方案等其他项目信息详见备查文件。

八、项目图片

交易方式: 增资扩股
控制权: 参股
发展阶段: 成熟期
转让/增资的股比: 面议
1.意向投资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且全部出资人(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国资监管机构)不存在注册于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拥有外国国籍身份的自然人(意向投资方须对该事项提供书面承诺)。2.本项目接受意向投资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增资。如意向投资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增资,则意向投资方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满足投资方资格条件各项要求。 3.本项目不接受私募投资基金参与增资,且意向投资方不得通过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投资。4.意向投资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推荐项目

总评

9.0

综合评分

9.0

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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