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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光电聚能专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发布时间: 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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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国有

所在地区:

天津市

交易金额:

5603.46万元

截至日期:

2022-06-27

剩余时间:

已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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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及推荐理由

推荐人:

李女士

标 签:

天津光电聚能专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为国有企业,是天津光电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前身为国营754厂第一分厂,注册资金1750万元,年销售额亿元以上,目前从业人员180余人。公司主要从事信息安全电子产品的研发及生产,是天津市信息安全类“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先进企业”。光电聚能公司为天津本地成长起来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现拥有多个平台下的软、硬件设计和生产能力,完善的研制生产流程控制体系,成熟的软、硬件研发人员、测试人员以及项目管理人员。
项目简介 项目详情 受让条件

一、交易条件

拟新增注册资本:336 万元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8%

拟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603.46万元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1

募集资金用途:优化资本结构、补充流动资金、提升竞争力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否

员工是否参与增资:否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天津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7%,天津中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4名自然人持股合计35%,最终投资方持股8%。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交易达成条件:交易各方取得本项目《增资凭证》。

交易终结条件:出现以下任意情形,则本次交易终结:1、无法确定最终投资方。2、最终投资方未按规定缴纳全额增资款或未按规定签署《增资协议》。3、影响交易进行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二、公司简介

天津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是从事光电设备、电子器件、电子制造服务(EMS)等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有17个控股和参股企业,员工总数2820人,注册资本4.5亿元,生产厂房面积165000平方米,生产基地分别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泰山路、天津滨海新区塘沽海洋高新区金江路、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园,研发基地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梅江道光电科技园。

天津光电聚能专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为国有企业,是天津光电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前身为国营754厂第一分厂,注册资金1750万元,年销售额亿元以上,目前从业人员180余人。公司主要从事信息安全电子产品的研发及生产,是天津市信息安全类“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先进企业”。光电聚能公司为天津本地成长起来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现拥有多个平台下的软、硬件设计和生产能力,完善的研制生产流程控制体系,成熟的软、硬件研发人员、测试人员以及项目管理人员。

三、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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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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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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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目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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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增资扩股
控制权: 参股
发展阶段: 种子期
转让/增资的股比: 8.00%
1.投资方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规定等相关要求,不能有外商控股或者直接投资,通过间接投资的全部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合计出资比例穿透计算后最终合计不得超过20%,且其董、监、高及其配偶均为中国籍自然人且无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不接受自然人投资者。2.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无不良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投资方及其控股股东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及重大违法违规等情形。3.投资方若是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亿元,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021年企业主营业务利润不少于1亿元,且2019至2021年连续盈利。4.投资方若是合伙制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亿元,已存续年限不少于3个周年且后续存续期不少于4个周年(从项目挂牌日算起),主要投资领域为: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核心基础电子部件等制造业产业(以合伙协议为准),该合伙企业至少有2家直接出资人/有限合伙人自身或实际控制企业属于通用设备制造、机电产品制造、高端装备制造或信创、信息安全设备制造等制造业企业(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准),且在合伙企业中合计出资比例不少于40%,在合伙企业投资决策等重大事项中合计具有否决权,能够支持企业发展,产生协同效益,提高竞争力,最终实现公司经营业绩与股东价值的提升。执行事务合伙人(GP)为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法人或者中国籍自然人,法人机构无境外(含港澳台)直接投资,自然人无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国(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执行事务合伙人(GP)为合伙企业的需按照该要求逐级穿透。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人员均为中国籍自然人,无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国(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人员中不含境外(含港澳台)直接投资的有限合伙人(LP)委派成员。5.投资方需承诺自行了解国防科工局、国家保密部门等相关部门对军工企业及作为军工企业股东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等相关政策性文件),保证未来各种行为均符合国防科工局及国家保密部门对作为军工企业股东的要求,不会因投资方及其关联方的原因对增资开展的业务所必须的经营证照取得及续展等造成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军工资质、保密资质取消或等级降低等),保证增资企业军工业务的如期履行。6.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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