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及推荐理由
李然
办公 物业买卖
一、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47014.20万元,一次性付款,保证金11000万元。
二、项目位置与交通情况
标的资产位于天津市市辖区红桥区天津市红桥区河北大街137号。
标的资产距离临近地铁一号线西北角站约1.3公里,距离天津西站约2.3公里。
周边公交:元吉里[公交站](324),河北五马路[公交站](34,607,611慢,632,659,802,863,869,878,904,516市等11条线路),二五四医院[公交站](34,607,611慢,632,659,802,863,869,878,观光1,910等11条线路)
三、项目基础数据
评估价格:52238万元;
坐落位置:红桥区河北大街137号;
建筑面积:42011.33平米;
土地使用权面积:121214.4平米(根据津(2017)红桥区不动产权第1012190号《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1214.4平方米,土地面积共用);
土地用途:公建;
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
土地使用权年限:50年(至2055年10月27日)
租赁情况:有;
租赁户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否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四、重要信息披露
1.根据津(2017)红桥区不动产权第1012190号《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1214.4平方米,土地面积共用。
2.本次评估委托人以委估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该宗土地所允许最大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确定了委估土地使用权的面积,评估师据此面积对委估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本条内容引用自津广誉评报字(2020)Ⅷ011号《资产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说明”)
3.标的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备忘录等相关备查文件。
4.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无权属纠纷、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情况。
5、天津安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租部分房产,租赁面积443㎡(位于项目一层西侧临街位置),目前正常缴纳租金,处于正常经营中,由于双方签署租赁备忘录后未在约定期限内签署正式租赁合同,故目前为不定期租赁状态。意向受让方受让后需承受现行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租金及其他相关事项详见《肯德基租赁备忘录》)。
6、本次转让房产(除上述443㎡租赁)一至三层目前处于空置状态,第四层目前由天津东方之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之珠”)占有,第四层屋顶存在部分轻型建筑,未列入评估范畴,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
7、天津东方之珠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承租了标的资产的4层用于经营,根据《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承租建筑面积7997.00平方米,租期为2009年8月1日至2029年7月31日。后根据《补充协议二》,约定天津东方之珠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将上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于天津东方之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天津东方之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按照上述合同及协议履行。后由于双方发生诉讼,根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终6360号《民事判决书》,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如下:3.1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泰达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东方之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订立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3.2被告(反诉原告) 天津东方之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坐落天津市红桥区河北大街137号原易买得超市内第四层及该建筑物外河北大街一侧停车场全部腾空交还给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泰达城市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不腾,由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泰达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相应的腾房去处,所需费用由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泰达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垫付,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东方之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3.3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东方之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泰达城市开发有限公司自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止的房屋租金9903484.80元;3.4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东方之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泰达城市开发有限公司自2018年12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按照租赁面积7997平方米,日租金0.96元每平方米计算;3.5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东方之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泰达城市开发有限公司自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止的停车场地使用费220000元。3.6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东方之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泰达城市开发有限公司自2018年12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停车场地使用费,按照每月5000元计算;3.7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东方之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上述租金及停车场使用费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金;3.8驳回原告 (反诉被告)天津泰达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9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东方之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详细内容可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看2019年8月1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津0106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11月15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津01民终6360号民事判决书。3.10至评估基准日天津东方之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腾空场地及给付金钱义务。截至2020年6月2日,东方之珠诉讼执行案件暂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天津泰达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对以上判决的追偿权不随标的资产的转让而转移。在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全部支付交易价款,并办理完成标的物转移登记手续后,东方之珠仍未按判决内容腾空租赁物的,由转让方继续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进行腾空,待法院腾空原租赁物并交付转让方后,转让方再将转让标的第四层交付最终受让方。转让方不对腾空房屋时间向意向方或最终受让方作出任何承诺,且最终受让方同意放弃向转让方主张房屋腾空交付前东方之珠占用期间的使用费。若在原租赁物腾空交付最终受让方前,最终受让方与东方之珠达成新的租赁合同的,则最终受让方与东方之珠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之日视为转让方已将转让标的第四层(原东方之珠租赁房屋)交付最终受让方。
8、原天津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承租的1-3层(建筑面积25596平方米),该租赁合同已于2015年2月16日终止。截至评估基准日上述楼层仍未出租,原易买得超市装修已全部拆除,现状为毛坯。
9、本次转让房产的实际可出租面积,在参考评估报告的同时,受让方应充分踏勘现场,并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实际出租面积为准。
10、截至评估报告日产权持有人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分割确权手续,本次评估以委估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该宗土地所允许最大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确定了委估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期后资产转让过程中需按房地产管理部门确权的土地面积进行确认。
五、周边配套
学校:才儿坊幼儿园(287米),欧文希浦幼儿园(355米),天津市美术中学(355米),河北区第二幼儿园悦心园(530米),二五四医院幼儿园(561米),河北二幼悦童园(570米)
购物:BOCE全球购跨境商品交易中心(80米),进口食品超市(80米),进口食品超市(80米),中进联合港澳台生活体验馆(80米),天津之眼摩天轮-小卖部(272米),尚宇便利店(282米)
医院:博粹中医医院(316米),河北区鸿顺里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鸿顺里社区卫生服务站(345米),天津易生堂医院(458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638米)
生活:交通银行24小时自助银行(李公祠大街)(230米),交通银行24小时自助银行(李公祠大街)(230米),中国民生银行(238米),天津银行ATM(地纬路)(466米),天津银行ATM(地纬路)(466米)
娱乐:沃美影城(天津之眼店)(74米),耳闸公园(436米),曹家花园(686米),金钢公园(703米),罗曼私人影院(1053米),十月影院(中山路店)(1218米)
餐饮:贡茶(聚源广场店)(48米),玛丽莲甜品(80米),千叶风饭屋(303米),天天向上串吧(世纪天乐店)(353米),四千斤(353米),台资味美食外送(地纬路)(357米)
五、项目图片
交易方式: | 资产转让 |
规划用途: | 其它 |
使用权类型: | 出让 |
交通情况: | -- |
土地面积: | 121214.40平方米 | 租赁到期日: | 面议 | |
标准层高: | 面议 | 年租金: | 面议 | |
当前建筑面积: | 42011.33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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