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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际海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发布时间: 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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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国有

所在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交易金额:

20000.00万元

截至日期:

2020-09-10

剩余时间:

已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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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及推荐理由

推荐人:

李然

标 签:

电力能源 股权

(1)洲际海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实体产业为主的国际化公司,围绕油气资源(页岩气、致密油、高温高压)勘探开发过程中遇到的工程技术难题开展业务。 (2)区别于常规油田技术服务公司,洲际海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专注于提速、提质、提效等技术领域,与全球顶尖的技术公司及团队展开合作。公司按照研究、设计、培训、试验、推广循环模式创新性的为客户提出解决方案,在此基础上为项目提供配套产品,并在创新技术领域制定行业标准。 (3)公司近3年快速发展,各项财务数据飞跃发展,2017年-2019年营收从0元上升到1.6亿元,总资产从2017年1200万元增加到2.68亿元,净利润从2017年亏167万元 增加到2019年3000万元,极大的成长性。 (4)本次计划增资1-2亿元,对应股比20%-33.7%,不接受联合体投资,不接受委托持股、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
项目简介 项目详情 受让条件

一、交易条件

(1)拟募集资金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不超过20000万元;

(2)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不低于20%不超过33.77%;

(3)拟征集投资方数量不超过2个;

(4)募集资金用途核心系统开发、核心产品产能建设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

二、项目简介

洲际海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实体产业为主的国际化公司,围绕油气资源(页岩气、致密油、高温高压)勘探开发过程中遇到的工程技术难题开展业务。

区别于常规油田技术服务公司,洲际海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专注于提速、提质、提效等技术领域,与全球顶尖的技术公司及团队展开合作。公司按照研究、设计、培训、试验、推广循环模式创新性的为客户提出解决方案,在此基础上为项目提供配套产品,并在创新技术领域制定行业标准。

公司主要业务:

(1)钻井提速 

 应用范围:

◆ 致密油、页岩气等非常规超长水平井

◆ 高温高压井和超深井

◆ 超深水平井

◆ 其它复杂井工程问题

(2)压裂增产

海峡能源与国内外最顶尖的非常规油气团队形成全天候全方位战略合作关系。公司在致密油气、油气一体化钻完井提产项目中具备雄厚实力,能够为油田的非常规资源提供钻完井一体化解决方案。

(3)废弃物处置

主要应用范围:

◆ 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废液

◆ 石油天然气开发钻井产生的含油岩屑、污泥、油气田产出水等

◆ 城市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材料

◆ 居民生活中产生的废水、生产垃圾

 

深层回注技术主要包括

1)储层(地层)评估

2)注入井评估

3)注入流程设计

4)注入监测

 

(3)石英砂压裂支撑剂

公司通过与国外顶尖石英砂支撑剂技术公司合作,经过调研及评价,充分掌握了国内外石英砂支撑剂市场行情、技术信息、工艺设备、评价标准。拟建设大型石英砂支撑剂生产厂供应国内非常规油气压裂市场,同时制定国内石英砂支撑剂行业标准,打造国内大型、先进、安全、环保的石英砂支撑剂生态链。

业务模式:石英砂支撑剂的加工、储存及配送。

专利与资质:

公司拥有软件著作权5项,资质证书4项,发明专利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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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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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务数据

公司近3年快速发展,各项财务数据飞跃发展,2017年-2019年营收从0元上升到1.6亿元,总资产从2017年1200万元增加到2.68亿元,净利润从2017年亏167万元 增加到2019年3000万元,极大的成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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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大事项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资,不接受委托持股、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 

2.本次增资只接受货币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

3.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企业背景、股东构成、企业信用、行业声誉、管理和研发能力、财务状况等;

4.意向投资方与融资方在主营业务及发展战略的互补和协同程度,包括但不限于:协助融资方引进技术资源,能为融资方提供丰富战略资源支持,能为融资方提供资本市场资源支持的优先;

5.意向投资方为主营业务包含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中央企业及其控股/实际控制企业的优先;

6.意向投资方与融资方原股东建立良好沟通协作关系,与国有企业有合作经验的优先;

7.意向投资方对融资方的企业文化、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认同度高的优先。

8.意向投资方对融资方业务发展支持力度强者优先,包括但不限于为融资方提供战略资源、行业资源、发展规划及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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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增资扩股
控制权: 全资或绝对控股
发展阶段: 成长期
转让/增资的股比: 面议
1、意向投资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投资方若为基金管理人,可指定旗下管理的基金作为最终投资方参与本次投资,该基金应同时满足投资方资格条件。意向投资方涉及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的,需在提交投资申请时已履行完毕相应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并提供证明文件。 3、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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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评

8.0

综合评分

8.0

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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