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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13.10%国有股权 发布时间: 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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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国有

所在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交易金额:

8854.92万元

截至日期:

2022-12-09

剩余时间:

已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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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及推荐理由

推荐人:

牛玉芳

标 签:

化学化工 股权

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创建于1919年,是青岛海湾集团直属企业,是一家生产染料、化工产品、化工中间体的大型国有企业,产品14大类、100多个品种。产品远销欧洲、亚洲、北美、香港、台湾等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将校尉服装专用染料生产企业。
项目简介 项目详情 受让条件

一、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8,854.92万元,一次性付款,保证金1000万元。

二、公司简介

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创建于1919年,是青岛海湾集团直属企业,是一家生产染料、化工产品、化工中间体的大型国有企业,产品14大类、100多个品种。产品远销欧洲、亚洲、北美、香港、台湾等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将校尉服装专用染料生产企业。公司曾获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环境优美工厂、全国质量管理奖及石油和化学工业先进集体、“十二五”全国石化行业环保先进单位、山东省石化医药系统工会工作先进单位、节能减排竞赛先进单位、青岛市“2015年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青岛市模范职工之家等荣誉称号。

公司技术力量雄厚,先后主持和参与制定了2个国家标准,7个行业标准,已申报青岛市重点创新项目30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32项,其中16项科技成果经青岛市科技局审核全部达到国内先进和领先水平。

公司贯彻落实青岛市城市发展和产业布局的战略部署,树立“世界眼光、‘四化’理念、百年双桃、二次创业”的搬迁理念,北上平度新河二次创业、落户发展。2010年3月30日与2013年6月20日,分别与平度市人民政府签订546亩和206亩的用地协议,分三期投资25亿元建设3万吨/年双乙烯酮、3万吨/年二乙芳胺、1万吨/年吡唑酮、2万吨/年乙酰乙酰甲酯/乙酯、1.5万吨/年苯胺黑、0.65万吨/年酸性染料、1万吨/年分散染料、13.6万吨/年固体泡花碱、7.5万吨/年乙酰乙酰甲酯和热电联产及其配套工程等项目,以及污水处理、MVR、焚烧炉、三效蒸发和膜处理技术等环保设施,达产后预计可实现年销售收入35亿元,利税7.8亿元。

2018年1月9日,海湾集团以公司为主体,对原青岛海洋化工有限公司硅胶、泡花碱等优势产品实施整合,重组成立硅酸盐事业部,由海湾精化统一管理。通过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要素统筹,发挥“规划建设一体化、安全环保一体化、公用工程一体化、仓储物流一体化、智能管理一体化”等“五个一体化”优势,大幅降低原材料采购、能源供应、物流仓储等生产成本及管理成本,提升了企业整体竞争优势。

2018年1月20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赵秀平荣获“2017年度青岛市最具成长性企业家”称号,这是青岛市对公司搬迁发展成果的肯定与认可,表明海湾精化在推动青岛的经济建设发展中走在了前列。

公司坚持海湾集团“技术国际化、装备大型化、环境生态化、管理现代化”的搬迁目标,计划用3-5年的时间,将公司打造成为一个产业集聚、技术先进、功能齐备的国际一流化工企业。

三、主营产品

1、染料系列

中性染料;

尤丽特系列;

毛用活性系列;

分散染料;

碱性染料;

溶剂染料;

酸性染料;

皮革喷涂染料。

2、苯胺黑系列

酸性粒子元青;

醇溶苯胺黑;

油溶苯胺黑。

3、精细化工产品系列

二乙芳胺系列;

吡唑酮系列;

色酚系列;

色基系列;

其他精细化工产品。

4、新产品系列

乙酰乙酸甲酯;

乙酰乙酸乙酯。

5、无机硅化工系列

硅胶;

硅溶胶;

硅酸钠。

四、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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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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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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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要信息披露

1、标的企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须在挂牌期间向山东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全程参与该项目竞价活动,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优先购买权行使操作规则》中的即时行权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上述程序作为老股东参与该项目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程序条件,老股东未履行上述程序,不满足同等条件。

2、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该项目使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文件。

3、其他重大事项详见中企华评报字(2021)第63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致同审字(2021)第370FC0181号《审计报告》。

八、项目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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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股权转让
控制权: 参股
发展阶段: 成长期
转让/增资的股比: 13.10%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不得购买; 5、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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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评

8.4

综合评分

8.4

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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