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及推荐理由
冯文坡
物业租赁
一、项目挂牌情况
项目编号:G323GDAE02388
项目名称:广晟财富商业广场酒店物业合作项目征集合作方
合作年限:10年
合作用途:酒店
合作面积:广晟财富商业广场酒店7-9F、45-53F、55F、57F及地下负二层(下称“标的物业”),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商圈。标的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37,323.5711平方米,分为地上、地下两部分,其中:地上部分实测建筑面积为33,782.9383平方米,分别位于7-9F、45-53F、55F以及57F;地下部分实测建筑面积为3540.6328平方米,位于地下负二层,共设置配套车位115个。
二、征集方式
1.征集方拟通过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就其提供标的物业与合作方合作,由合作方自主经营,负责标的物业的装修、管理、运营与酒店经营,无论合作经营是否取得收入、无论盈亏,合作方均应支付征集方合作费用,包括基本收入(含酒店地上地下部分物业管理费,不含115个配套车位物业管理费)及经营收入分成(以下称:增量收入)。
2. 合作经营期间,由合作方就标的物业的经营单独成立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方子公司”或“子公司”)独立核算、开设独立银行帐户,每月15日前向征集方提供子公司上月营业收入明细账及银行流水。合作方子公司开立所有的子公司银行账户,用于本酒店经营的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以及合作方与子公司经营相关的所有银行账户,均须经征集方许可。
3.合作方确保本标的物业所涉酒店在网络订房等平台及各代理商的服务收费为同级别酒店的最低收费标准。
4.征集方收取的合作费用:
(1)合作费用包含基本收入和增量收入,每月收取的合作费用=月基本收入+月增量收入。
第一年月基本收入标准为2,351,400.00元/月(含物业管理费),从第三个合作年度起在第一年基本收入标准基础上每3年递增3%(分别在第3、6、9个合作年度递增)。
月增量收入=当月经营标的物业取得的全部营业额*【27.2%】(具体以本项目成交确定的比例为准)-月基本收入。月增量收入为负数的,则征集方本月无增量收入;月增量收入为正数的,则合作方需向征集方支付该部分月增量收入。
以上全部营业额是指总营业额(未扣除成本、税费及费用支出的净额)。
(2)征集方同意给予合作方3年试运营期,试运营期内合作方向征集方支付合作费用为:
第一个合同年度基本收入1410.84万元,从第7个月开始按当年的月基本收入标准及月增量收入计算方式按月计算并支付。
第二个合同年度基本收入2116.26万元,从第4个月开始按当年的月基本收入标准及月增量收入计算方式按月计算并支付。
第三个合同年度基本收入2421.94万元,从第3个月开始按当年的月基本收入标准及月增量收入计算方式按月计算并支付。
(3)从第四个合同年度起,按当年的月基本收入标准及月增量收入计算方式按月计算并支付。
(4)合作期间(含试运营期),合作方须与征集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就标的物业签订物业管理协议,物业管理费39,189.75元/月(按照1.05元/平方米/月计付)由合作方自行向征集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缴纳。
5. 合作费用的清算和支付:
(1)双方一致约定,标的物业的所有经营收入,必须且仅可由双方开立的共管账户(“共管帐户”为按照《合作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约定,经征集方许可开立的,包括合作方子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用于本酒店经营的法定代表人账户及其他收款账户等)收取。
(2)合作期间,合作费用(不含物业管理费)双方每月结算一次(月增量收入以双方结算并共同确认的金额为准),以银行转账方式划付。合作方及子公司须于每月15日前向征集方支付上月合作费用(不含物业管理费)。征集方收取的合作费用(不含物业管理费)依法开具发票给合作方。
(3)合同年度的最后一个月,按本条第一款合作期间基本收入表清算年度合作费用中增量收入部分,即按合同年度经营标的物业取得的全部营业额的27.2%(具体以本项目成交确定的比例为准)减合同年度总基本收入计算合同年度总增量收入,对于前11个月已支付累计增量收入高于合同年度总增量收入的,合作方不支付当月增量收入,超过部分在以后合同年度需要缴纳的增量收入抵减支付,对于前11个月累计增量收入低于合同年度总增量收入的,合作方应于支付第12个月增量收入时按差额补齐合同年度总增量收入。
(4)合作费用(不含物业管理费)、履约保证金及其他所有合作方应付款项均应付至征集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合作方应在付款当日通知征集方。
6. 合作经营期间,征集方指派2名工作人员(一名运营审计监督、一名财务审计监督)常驻标的物业(及合作方子公司),征集方及其指派的工作人员享有对合作方及子公司收入、财务账目、财务系统及运营系统等信息系统的知情权、查阅权、监督权,以及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并有权导出财务系统和运营系统等信息系统的相关数据,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提高合作方整体运营收入,合作方及子公司应予以配合。合作方及合作方子公司须保障征集方派驻人员必要的办公条件及环境。征集方派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征集方自行承担。
7. 合作方应向征集方交付履约保证金,标准为10个月月基本收入,即人民币贰仟叁佰伍拾壹万肆仟元整(¥23,514,000元)。合作方在公告期间交纳合作保证金人民币柒佰零陆万元整(¥7,060,000元),在征集方收讫之日起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剩余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仟陆佰肆拾伍万肆仟元整(¥16,454,000元),合作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向征集方指定账户支付。在合作方交足履约保证金之前,征集方有权拒绝交付标的物业,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合作方逾期七(7)日仍未交足履约保证金的,征集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没收合作方已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等任何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合作方完成标的物业装修及取得二次消防验收通过并完成酒店开业,合作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的7个月月基本收入人民币壹仟陆佰肆拾伍万玖仟捌佰元整(¥16,459,800元)直接冲减合作费用(不含物业管理费),余下3个月部分人民币柒佰零伍万肆仟贰佰元整(¥7,054,200元)继续作为履约保证金。
三、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合作用途为酒店,合作期限为10年(详见《合作合同》)。
2.项目成交后,合作方应当在出具《组织签约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与征集方完成《合作合同》的签署。
3.本项目按标的物业按现状交付,合作方应当自行了解标的物业现状,征集方不另行组织现场踏勘,标的物业现场交付主要设备描述详见交付清单。
4.2016年,征集方与某国际酒店品牌输出方(原酒店品牌方)签订了经营服务协议。本项目成交后,合作方须协助征集方与原酒店品牌方解除经营服务协议。意向合作方须在公告期内自行向征集方了解上述经营服务协议相关具体情况。意向合作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及提交合作申请,视为已对上述情况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确认且无异议。
5.其他披露事项详见项目信息公告。
四、项目图片
有无电梯: | 有电梯 |
装修程度: | 精装修 |
交通情况: | 临近地铁站;临近公交站点 |
合作方式: | 部分出租 |
楼层: | 中 |
规划用途: | 商业 |
月租金: | 面议 |
面积: | 面议 |
标准层高: | 面议 |
车位个数: | 面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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