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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发布时间: 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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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国有

所在地区:

北京市市辖区石景山区

交易金额:

面议

截至日期:

2023-10-30

剩余时间:

已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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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及推荐理由

推荐人:

孙丽伟

标 签: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拥有六个国家和行业检验中心,目前质量检测范围涉及百余类上千种产品,业务范围覆盖全国以及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检验范围涉及建筑消防设施、防火材料、结构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等;产品认证业务涉及各类建材产品、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木材和木制品、纸质品、家具等,已成为对政府与行业协会有支撑力、对行业与市场有牵引力、对客户与公众有向心力的一流权威技术服务机构。
项目简介 项目详情 受让条件

一、交易条件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认缴权:是

拟募集资金金额:择优确定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不超过4141(万股)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不超过2个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本次增资完成后,融资方原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为112,552,316股(占总股本不低于73.1%),新增外部投资方合计持股数不超过41410000股(占总股本不高于26.9%)。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本次定向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能够有效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

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增资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能够有效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

二、公司简介

1、基本情况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三方质量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的领先者,秉承“科学 公正 准确 高效” 的质量方针和“客户满意为核心竞争力”的服务理念,实现了技术装备的现代化、检测手段的科学化及检验检测认证产业的规模化,能够为政府、行业、协会、生产企业、工程项目、科研机构及消费者等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拥有六个国家和行业检验中心,目前质量检测范围涉及百余类上千种产品,业务范围覆盖全国以及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检验范围涉及建筑消防设施、防火材料、结构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等;产品认证业务涉及各类建材产品、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木材和木制品、纸质品、家具等,已成为对政府与行业协会有支撑力、对行业与市场有牵引力、对客户与公众有向心力的一流权威技术服务机构。

2、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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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心成员

1、国家建筑防火产品安全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国家建筑防火产品安全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国家防火中心)是由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授权的国家级质检中心,具有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及授权资质,是国内建筑防火产品检验领域权威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国家防火中心实验室面积约18000平方米,能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对承检产品进行全项检验,同时还可提供有关检验技术和检验设备的技术咨询服务。可承担政府监督抽查检验、新产品鉴定检验、认证检验、委托检验业务。可对主动防火产品和被动防火产品进行检验与评价,包括阻燃标识、燃烧分级、耐火极限、烟气分析、火灾模型模拟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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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节水器具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国家节水器具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节水中心)是为更好贯彻和落实国家“节水优先”政策的要求,由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授权的国家级质检中心,具有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及授权资质,是国内节水产品检验领域权威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国家节水中心实验室面积约10000 平方米,实验条件优越,涉及环保、生化、声学及电气等多个交叉领域,能够按照国内、北美、欧洲、澳大利亚、东南亚等标准进行节水器具产品质量检测,能够为节水产品的生产、科研提供技术服务,为政府部门产品质量监管及政策规划提供技术支持,并为企业提供委托检测、出口认证本土化以及质量问题解决方案等服务,同时积极推动国际先进检测技术对接落地及相关标准化工作,在推动节约用水工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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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合作共建)

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08年批准筹建,由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与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合作共建的集检测、科研一体化的国家级监督检验机构,并于2009年通过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认可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的资质认定,面向社会各界提供各类家具、人造板产品、室内空气质量、树种鉴定和家具阻燃试验方面的检测,多年来参与和起草多个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居于国内领先水平。

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筑五金水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BMT所属的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筑五金水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于2002年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是专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拥有众多国内外先进检测仪器设备以及完备的实验室条件,可对各类建筑门窗、建筑幕墙、建材五金产品、锁具、散热器、空气净化器、水暖卫浴产品等进行全项检测,检测能力覆盖中国、澳洲、北美、欧洲等主流标准体系,技术力量雄厚,能够为客户提供委托检验、国内外认证检验、出口验货检验等服务,同时常年承担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工作,检测工作科学公正,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5、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筑围护材料及管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BMT所属的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筑围护材料及管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拥有国内外先进设备数百台套,检验检测范围墙体材料、楼板、防水材料、绝热保温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吸声材料、隔声材料以及给排水管道、电工通信护套管、燃气管道、复合管道、金属管道、混凝土管道等产品,并具备ISO标准、澳洲标准、美国标准等的检测能力,可为生产企业、科研单位、施工单位、采购商及相关政府部门提供技术咨询、专业培训、验货认证等综合服务,同时坚持“科技兴检”,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为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提升做出了积极贡献。

6、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家具及装饰装修材料检测中心

BMT所属的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家具及装饰装修材料检测中心具备先进且完备的实验条件。检验检测范围覆盖人造板、地板和家具等多种木材及制品,并能协同同在检测基地内的防火、五金、节水等专业检测部门交叉覆盖对建筑相关木制品的检测,做到一站式服务,解决木制品同一产品多地送检、多份报告的痛点。在保障专业严谨的优质服务基础上,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家具及装饰装修材料检测中心积极参与相关标准制修订、绿色产品评价等工作,不断引领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方向,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需求,是一支服务性好、专业性强的专业队伍。

四、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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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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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披露事项

1. 本次增资投资方须以货币方式进行出资,一次性支付增资款,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本次增资中,单一投资方拟投资金额对应股份数不得低于8,955,224股(含本数)。

2. 本次增资所募集资金总额超出融资方新增注册资本(新增股本)的部分将计入融资方资本公积,由融资方新老股东按本次增资完成后各自持有融资方的股份数对应持股比例享有。

3. 意向投资方应自行了解并对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参与基础层股票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成为融资方股东的资格。北京产权交易所向意向投资方出具的《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投资方符合有关审批或登记或备案部门的要求。

4. 本项目公告期满且确定投资方后,融资方有权对各投资方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作出调整,且最终增资结果(包括投资方的选定、增资价格及各投资方持股比例等)须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审议确定。

5. 其他信息详见融资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增资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需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盖章签署的《保密承诺函》后方可查阅备查文件。

七、项目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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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增资扩股
控制权: 参股
发展阶段: 成长期
转让/增资的股比: 面议
1.意向投资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实收资本应不低于20,000万元(以2022年度审计报告为准)。2.若意向投资方为私募投资基金,则应已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意向投资方参与报名主体与最终签约主体需保持一致。4. 意向投资方2022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以2022年度审计报告为准)。5.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近三年(指:2020年-2022年)无失信惩戒记录(以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方网站查询结果为准)。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资,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和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7.意向投资方应在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投资申请前自行判断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参与基础层股票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并完成开立相应的证券账户(须提供相关书面承诺)。8.意向投资方应不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七条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类第 1 号》规定的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持股平台。投资方不应属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指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如投资方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的,还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和备案手续。投资方应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符合《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定向发行规则》的有关规定(须提供相关书面承诺)。9.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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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评

8.8

综合评分

8.8

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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