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及推荐理由
孙丽伟
无
一、交易条件
转让价格68000万元,一次性付款,保证金20400万元。
二、公司简介
1、基本情况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是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中国银保监会核准公告,开展辖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由宁波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实行市场化体制机制。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承依法合规、安全稳健的经营理念,坚守“服务于区域金融风险化解,服务于困境企业帮助扶持,服务于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使命,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根植宁波、深耕浙江,以不良主业为核心,着力发展不良债权经营和特殊机遇投资等业务,稳步拓展业务布局和经营触角,已先后在福州、南京、广州等地设立异地业务团队,保持了健康快速的发展态势。
未来,公司将持续深耕不良主业,积极创新业务模式,打造价值发现、价值修复、价值提升的专精业务能力,坚定不移推进“区域深耕、价值创造和持续发展”的发展目标,力争成长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国内领先精品特殊资产管理公司。
2、组织架构

3、核心优势
(1)牌照优势
借助地方AMC的牌照资质、银行资源等属地优势,在宁波市范围内开展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
(2)股东资源
依托宁波金控、中国东方、昆仑信托、宁波开投等股东方的资源禀赋和专业支持,发挥基因优势,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
(3)专业专注
拥有一支从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司法系统、信托公司等引进等专业、敬业、精业的优秀团队,持续深耕不良主业。
(4)创新高效
创新业务模式、拓展不良外延,依托公司市场化体制机制及专业化团队,充分整合地方渠道资源和信息资源,按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特性,高效为客户提供专业解决方案。
三、主营业务
1、不良资产经营业务
公司以公开竞标或协议收购等方式,从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收购不良债权资产包,通过公司自身的综合处置手段或者借助外部资源等多样化处置手段,最大化提升资产价值,实现处置收益。
2、特殊机遇投资业务
公司对在不良资产经营过程中发现的存在价值提升空间的实物资产或存在短期流动性问题的企业等进行投资,通过资源整合,综合运用投行手段等,实现增值运营与价值提升,退出时获得增值收益。
3、基金管理业务
公司联合地方政府及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各地市金融稳定与产业重整基金,主要投向于具有升值空间或转型需求的问题企业,通过资本运作促进问题企业转型升级,实现收益。
四、财务状况

五、股权结构

六、对外投资

七、重要信息披露
(一)其他披露内容
1、本项目存在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根据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约定,参照交易规则行使优先购买权。
2、标的企业计划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启动增资到行业平均水平、3年内增资到与其经营状况相符水平;
3、根据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金管〔2022〕11号)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标的企业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的事项,应事前向宁波市金融监管局书面报告,宁波市金融监管局结合有关设区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意见,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转让方不对审查批准结果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受让方充分了解、同意并接受其可能无法获得关于本次产权转让的审查批准,并且进而无法办理完成标的股权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的工商登记手续的风险。
4、意向受让方应遵守《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金管〔2022〕11号)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股东资格及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与要求。相关内容特别提示如下,具体以相关规定与要求的详细内容为准:
(1)意向受让方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2)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3)意向受让方自本次交易完成起2年内不转让所持标的企业股权;
(4)意向受让方为非金融企业法人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财务报表口径);
(5)意向受让方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已经控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在其他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
(6)意向受让方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标的企业股权,不得虚假出资、循环出资、抽逃出资;
(7)意向受让方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①股权关系复杂,关联交易异常;
②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③代他人持有标的企业股权;
④其他可能对标的企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各意向受让方在参与竞标前,对于其是否具备标的企业股东资质、及对应审批主管部门、审批流程应予以自主确认,我司即转让方对于受让方是否具有标的企业的股东资质没有任何审查义务及审查资格,对于受让方是否能够获批成为股东不提供任何保证或承诺,如因审批问题导致无法取得相关批复或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相关风险及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二)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无
(三)提示提醒等内容
根据公开查询信息及公司提供的资料与陈述,被评估单位除了因处置资产所需、以诉讼作为手段的案件之外,仅存在以下诉讼案件:
原告:宁波特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杭州福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汀苏科能投资有限公司
所涉案号:(2022)浙 0203民诉前调6405号 、(2022)浙 0203执保1016号
案件情况与进展:
1.宁波特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民事起诉状中请求 :
(1)被告杭州福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收的8,000,000元款项并支付以未付款项8,0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自2021年11月3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的违约金836,000元及自2022年6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2)被告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以上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宁波特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起诉时申请 了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其中:(1)财产保全:法院已出具(2022)浙0203民诉 前调6405号、(2022)浙0203执保1016号 《财产保全告知书》,裁定冻结杭州福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
(2)行为保全:宁波特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申请行为保全,请求限制两名被告变更法定代表人,法院出具(2022)浙0203民诉前调640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行为保全申请。
3.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备注:宁波特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被评估单位全资设立的合伙企业,被评估单位出资5亿元担任有限合伙人,宁波沅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5万元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宁波沅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被评估单位的全资子公司。
(四)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否
八、项目图片

| 交易方式: | 股权转让 |
| 控制权: | 参股 |
| 发展阶段: | 初创期 |
| 转让/增资的股比: | 面议 |
客服电话:18611017361,18600288312
推荐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