颇受舆论关注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进入到实操落地期,改革的红利或将逐渐释放。继《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出台一个月后,《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清单》)6月初对外发布,将分类开展授权放权,并要求中央企业的集团公司要对所属企业同步开展授权放权。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贾涛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方案》和《清单》是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关键性政策,指导思想是“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依法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如果落实到位将对释放国企活力发挥不可低估的作用。《清单》对《方案》的落实与细化,较好地体现了“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体现了“出资人代表机构加快转变职能和履职方式,切实减少对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

分类分层推进

随着《清单》的对外披露,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的细节浮出水面。

4月19日,《方案》明确提出分类开展授权放权等改革要求,6月3日对外披露的《清单》明确5大类、35项授权放权事项,包括规划投资与主业管理(8项);产权管理(12项);选人用人(2项);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资总额管理与中长期激励(10项);重大财务事项管理(3项)等。

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与2017年发布的《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相比,《方案》更加明确相关条件和程序,确保授权放权落实落地;更加聚焦企业的重点关切,确保授权放权激发活力;更加强化分类授权,确保授权放权精准到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管理学院执行院长柴宝勇指出,《清单》表明国资委进一步减少对国有企业的直接干预,主要通过制度供给、政策调节等方式来管理国有企业,让国有企业发展更加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在市场经济中占据主体地位,也有利于国有企业内部治理模式的完善。同时,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也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清单》中位列首位的是中央企业审批所属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同时对商业一类和部分符合条件的商业二类中央企业实施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

贾涛认为,《清单》中非常值得关注与肯定的一点是明确了《方案》中提出的“出资人代表机构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权责边界”,国资委只管到央企集团层面,央企集团之下的子企业层面,由央企自行管理,体现了“该放的放权到位”。“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体现“该管的管住管好”。在市场化薪酬方面,《清单》明确“支持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参考境内市场同类可比人员薪酬价位”这一点非常关键,在薪酬方面与“市场同类人员”可比,才能吸引、留住优秀人才,才能使竞争更加公平。

利好有望逐步释

《清单》对外进入实施期后,一些利好将有望逐步释放。

中国建材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会长,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长宋志平认为,《清单》是《方案》实操层面的重要文件,对企业健全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他表示,中国建材集团作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企业,也将制订相应的授权放权清单,对董事会运作规范、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充分授权,“层层松绑”,把授权放权落实到各级子企业或经营主体上,全面激发微观主体活力。

华润集团新闻发言人表示,长期以来,华润受制于境外企业身份,在对内地投资中受制于行业准入、股权比例、会计及税务准则等因素,限制了自身优势的发挥和产业布局的展开。该规定出台后,为华润在大湾区积极布局、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动能产业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也有利于缩减因境外企业身份而必须设置的公司,通过企业压件减轻税务负担

《方案》明确要求,“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国资委的相关负责人透露,在授权放权的同时,国资委将着力强化监督监管,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和持续完善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系统,强化对“三重一大”决策等重大关键事项的监督监管。要建立并严格执行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机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

 “《清单》的出台标志着落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迈出了重要步伐,但分类开展授权放权工作本身也是一个持续推进、动态调整、逐步深化的过程。国资委将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授权事项和授权范围。对于获得授权但未能规范行权或出现重大问题的企业,国资委将督促企业作出整改,根据情况收回相应的权利,定期对《清单》内容进行更新,不断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他说。

贾涛指出,下一步首先是落实好《清单》的内容,“层层松绑”;其次是央企层面确实要加强行权建设,“由企业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央企层面要自主决策、自主负责,加强自主经营的能力;再次,国资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也是一项自我调整与挑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并加以完善。

 

 

(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