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发布《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表示,由于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关系复杂,涉及多业态、多部门、多机构利益,在改革过程中遇到不少困难,《条例》的重要意义在于对国有金融企业资产管理建立起一整套行为规则、管理模式、考核要求框架,并为下一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提供法律支撑。
财政部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国有金融企业资产总额264.3万亿元,负债总额237.8万亿元,形成国有资产17.2万亿元,业务范围涵盖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等领域。
《条例》落实中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要求填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空白
据财政部介绍,近年来,财政部以管资本为主,按照制度管事理念,推动构建起以部门规章为龙头、规范性文件为辅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体系,在促进保值增值和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治建设依然存在上位法缺失、规制层级较低、法律依据不充分、管理权威性不足等突出矛盾和问题。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封北麟表示,自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来,全国各地各级政府积极推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改革,不少省份已经制定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但是,由于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关系复杂,涉及多业态、多部门、多机构的利益,改革落地推进遇到了诸多困难。
“尤其是在具体措施落实过程中,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有效支撑,具体实施部门存在‘无法可依’的状态,致使改革的推进往往只能停留在构建‘框架’的阶段,很难具体深入执行下去。《条例》的推出将有效填补空白,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提供法律支撑,使得改革的权威性得到极大地提升。”封北麟说。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条例》的出台,基本延续了2018年《指导意见》的核心精神和改革思路,但是在具体内容方面有了较多的细化扩充,更利于从操作层面强化指导性、规范性。
2017年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加快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加快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
财政部表示,在当前形势下,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进行专门的立法规范,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必然要求,是落实《指导意见》、夯实管理体制机制法律基础的迫切需要,是推动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国有金融企业竞争力的关键举措,是将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有机统一的重要保障。
《条例》总结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经验为未来改革提供法律依据
《条例》分为12章,共105条,分别从管理体制、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国有金融机构权利义务、资本布局、基础管理、运营管理、收益管理、风险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10个方面规范了财政部门、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过程中各自负有的权利和义务。
封北麟说,《条例》从法律层面上解决了金融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之间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中长期存在的“权责分散不清、多龙治水”的问题。
“总体看,《条例》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指导思想下,总结归纳了近些年我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和规范做法,对于指导各级政府下一步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实施办法,有利于加快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封北麟说。
具体来看,《条例》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赋予了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组织实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权利,采取中央财政部门统一规制、地方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管理的体制框架;明确了金融管理部门对国有金融机构实施行业监管的职责、协同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角色地位”。
《条例》规定,金融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国有金融机构实行行业监管。财政部门及受托人应当与金融管理部门合理界定职责边界,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各司其职、有效协同。
此外,业内人士指出,在规范出资人履行职责原则方面,《条例》更加突出了市场化、法制化原则,由《指导意见》提出的“充分尊重企业法人权利”的提法转变为“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条例》诸多措施尚需细化期待未来具体实施细则出台
虽然《条例》的出台将有效填补我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空白,为未来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但也有专家表示,《条例》的不少条款在表述上属于“原则性提法”,尚需进一步的细化,未来具体实施细则出台更值得期待。
封北麟说,应当看到,我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涉及到众多国有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以及类金融业态(政府投资基金)等众多机构的核心资产和利益,需要面对非常复杂的经济关系,单纯依靠《条例》难以做到“全覆盖”,很多的条款在具体表述上也属于“原则性提法”,面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际改革和深入发展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
在委托管理方面,《条例》指出,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受托人。
封北麟说,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及实施“委托管理”是否需要划转股权、划转股权后企业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后的相关管理问题、政府投资基金是否明确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等仍然存在诸多疑点,需要与《证券法》、《公司法》有进一步的衔接,需要等待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出台,才能得到进一步解答。
(来源:中国金融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