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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临港云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发布时间: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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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国有

所在地区:

上海市

交易金额:

面议

截至日期:

2020-12-14

剩余时间:

已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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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及推荐理由

推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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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

企业融资 办公项目 土地项目 增资扩股 房地产业 股权

上海临港云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建设临港科技创新城A0502地块项目,其中,临港科技城A0502地块东至海基五路,西至A05-01地块,南至海洋三路,北至海洋二路。其中,地上建筑面积51869.21 平方米;地上建筑限高 60 米;地上建筑密度 45% ;绿地率 20% 。规划用地性质: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用地面积:17001.23;建筑工程性质:研发楼、商业配套。
项目简介 项目详情 受让条件

一、交易条件

(1)拟募集资金总额视征集情况而定

(2)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20%

(3)拟新增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647元/每一元注册资本

(4)募集资金用途补充公司运营资金,提升投资、开发能级,增强核心竞争力。

二、项目简介

上海临港云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注册资本22,000.00万元,是上海临港科技创新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控股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

2月21日,临港科技城公司成功摘得A0702地块及A0502地块,这是2020年临港科技城公司拿下的第一批地块,未来将根据临港新片区产业规划打造科研设计用地。

上海临港云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建设临港科技创新城A0502地块项目

其中,临港科技城A0502地块东至海基五路,西至A05-01地块,南至海洋三路,北至海洋二路。其中,地上建筑面积51869.21 平方米;地上建筑限高 60 米;地上建筑密度 45% ;绿地率 20% 。规划用地性质: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用地面积:17001.23;建筑工程性质:研发楼、商业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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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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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事项

1、本次增资拟征集1家投资人,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5500万元,占增资完成后公司股权比例为20%。投资人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增资价格不低于1.000647元/每一元注册资本(且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值),其中1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

2、评估基准日2020年8月31日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期间增资人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增资完成后的各方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享有和承担。

3、意向投资人须同意本次增资涉及的增资人债权债务由增资后的企业继续承继。

4、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设立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上海临港科技创新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委派2名董事,新股东委派1名董事,董事长由上海临港科技创新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委派;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两名,由新老股东各委派一名。

 

5、上海临港云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2000万元,股东上海临港科技创新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人民币22000万元,占100%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2020年8月31日,实缴出资人民币500万元。上海临港科技创新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承诺,在与本次增资最终投资人签订《增资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实缴剩余出资人民币21500万元。

6、根据《关于上海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的实施细则(2020版)》、《不动产权证书》等文件规定,本次增资人股权变动须经土地出让人同意,意向投资人须自行了解相关政策文件,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增资要求,决定是否参与增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后果,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费用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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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增资扩股
控制权: 全资或绝对控股
发展阶段: 种子期
转让/增资的股比: 面议
1、意向投资人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境内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2、意向投资人为私募投资基金的,需在提交投资申请时,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为避免同业竞争,意向投资人自身应不具体从事房地产开发、园区开发及园区运营管理等业务(意向投资人提交投资申请时须出具书面承诺);同时意向投资人应具有投资国家级园区开发企业的经验(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意向投资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递交投资申请同时须提供增资信息披露期内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所投资金额的银行存款证明,若出具多张的则需提供同一天的存款证明。 5、意向投资人应当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及相关违法违规记录;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资主体,不接受代持、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资管等投资方式。 7、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增资人有权对意向投资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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