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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发布时间: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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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国有

所在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转让价格:

142244.00万元

截至日期:

2020-08-21

剩余时间:

已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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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及推荐理由

推荐人:

李然

标 签:

住宅项目 商业项目 土地项目 房地产业 房地产开发 股权

(1)本次转让标的为中山市东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含作价入股土地),拟作价入股地块,目前权属登记在中山古镇镇冈东村民委员会名下,位于中山市岐江公路93号,称为“93号土地”的土地证,土地证号为:粤2018中山不动产0141409号,面积:109251㎡,用途:商业住宅用地。办证时出让合同约定规划条件:基础容积率≤2.0,高度≤40 米,建筑密度≥30%,绿地率≥36%,需要建公建配套。现状规划控规条件:容积率≤2.5,高度≤36 米,建筑密度≤30%,绿地率≥36%,地块有一条宽24 米的规划道路横穿土地。地块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详细规划,不符合所在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由受让方自行解决上述问题并承担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本次交易所需向相关部门缴纳的全部费用及税费等),转让方仅负协助义务,关于附件中所列明的93号土地存在问题是否解决的后果、责任及经济损失等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内自行详细作出相应的风险评估。(3)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中山市古镇镇冈东村民委员会用地(不动产权证号为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41409号)的动工开发日期为2019年12月27日(即2020年12月27日前应动工开发),竣工期限两年。
项目简介 项目详情 受让条件

一、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142244万元,可分期支付,保证金20000万元。

二、企业简介

中山市东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08-20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注册地为中山市古镇镇冈东松桑围大街冈东市场2楼之1。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工业用房出租;商业营业用房出租;办公楼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拟作价入股地块的基本情况

1、本次转让标的为中山市东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含作价入股土地),拟作价入股地块,目前权属登记在中山古镇镇冈东村民委员会名下,位于中山市岐江公路93号,称为“93号土地”的土地证,土地证号为:粤2018中山不动产0141409号,面积:109251㎡,用途:商业住宅用地。

办证时出让合同约定规划条件:基础容积率≤2.0,高度≤40 米,建筑密度≥30%,绿地率≥36%,需要建公建配套。

现状规划控规条件:容积率≤2.5,高度≤36 米,建筑密度≤30%,绿地率≥36%,地块有一条宽24 米的规划道路横穿土地。

闲置用地时间: 2019 年12 月27 日到期。

地块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详细规划,不符合所在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由受让方自行解决上述问题并承担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本次交易所需向相关部门缴纳的全部费用及税费等),转让方仅负协助义务,关于附件中所列明的93号土地存在问题是否解决的后果、责任及经济损失等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内自行详细作出相应的风险评估。

2.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中山市古镇镇冈东村民委员会用地(不动产权证号为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41409号)的动工开发日期为2019年12月27日(即2020年12月27日前应动工开发),竣工期限两年。

3、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山古镇镇冈东村民委员会将“93号”地块权属变更至转让方中山市古镇镇冈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名下,转让方中山市古镇镇冈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再将“93号”地块作价入股到标的企业中山市东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标的企业股权变更需达到具备工商、国土等政府部门规定允许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达到政府规定的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具备的开发投资强度),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

4、地块位于岐江公路93号,与沙古公路交界,正好位于古镇利和广场对面,位置优越。加上古镇站就在附近,无论是配套还是交通,都为该地块的价值潜力增色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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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以灯饰产业为主,片区内在售项目不多,距离较近的为幸福华庭,目前已处于清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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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权结构

中山市古镇镇冈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持有标的企业100%股权。

五、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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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股权转让
规划用途: 住宅;商业
使用权类型: 出让
交通情况: --
土地面积: 109251.00平方米 租赁到期日: 面议
标准层高: 面议 年租金: 面议
当前建筑面积: 面议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本项目受让。 2.意向受让方或其关联企业(单个主体)所投资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已竣工面积不低于30万㎡,以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的所载面积为准。(关联企业是指意向受让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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