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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央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项目 发布时间: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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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国有

所在地区:

北京市

交易金额:

面议

截至日期:

2020-12-31

剩余时间:

已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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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及推荐理由

推荐人:

李然

标 签:

股权 融资租赁 金融业

(1)某央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于2019年取得开业批复。公司主营业务为融资租赁业务,截至2019年6月末,公司资产总额50.77亿元,其中租赁资产总额41.47亿元。(2)公司业务投向:①交通运输:国家铁路、地方和合资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交、飞机、船舶及集团上下游等。②高端装备制造:航空航天器制造、海洋装备制造、智能消费设备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等。③节能环保:节能环保设备制造、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环保产业、节能环保服务:供热、燃气、供水等。(3)此次引战,将采取“两步走”的方案,以增资扩股模式,分步骤、分阶段降低央企股东的持股比例。第一步:央企股东股权比例合计降至70%;第二步(择机启动):央企股东持股比例降至合计不超50%。如有条件,可两步并一步。
项目简介 项目详情 受让条件

一、交易条件

某央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引入工作,围绕实现“市场化运营管理,央企股东相对控股,最大化发挥金融租赁品牌价值”为目标,分步骤、分阶段稳步推进,在力争按期完成股权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推进公司股权多元化。

目前,公司股东为一家央企(合计持股90%)和一信托公司(持股10%)。此次引战,将采取“两步走”的方案,以增资扩股模式,分步骤、分阶段降低央企股东的持股比例。第一步:央企股东股权比例合计降至70%;第二步(择机启动):央企股东持股比例降至合计不超50%。如有条件,可两步并一步。

二、企业简介

某央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公司于2019年取得开业批复,2月28日挂牌营业。

公司注册资本金30亿元,其中一央企股东出资2.7亿元、持股9%;该央企股东的子公司出资24.3亿元、持股81%;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亿元、持股10%。公司注册地位于天津。

公司主营业务为融资租赁业务,截至2019年6月末,公司资产总额50.77亿元,其中租赁资产总额41.47亿元。

三、业务投向

公司以专业化的金融租赁服务商为基本定位,立足主业、服务实体、助推集团发展,以轨道交通、基础设施、“一带一路”、国内区域经济带等为主要业务领域,聚焦“专业化、差异化、国际化”,以集团产业链客户和外部优质客户为服务对象,以风险防控为底线,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实现较好的股东投资回报,致力于打造一流产业系金融租赁公司。

公司业务投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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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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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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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股权转让;增资扩股
控制权: 参股
发展阶段: 成熟期
转让/增资的股比: 面议
1、投资人筛选原则:(1)认同集团文化原则。认同集团文化原则选择外部股东,其股权结构应比较清晰,有着良好的公司战略规划、企业文化,企业品牌价值与集团相当,认同集团企业文化,认同公司董事会发展战略,认同经营层管理理念、思路,在公司战略定位、经营管理等方面能与集团保持一致。(2)战略投资优先原则。选择投资者,以战略投资参股金融租赁公司为优,同时集团保持对标的企业的控制权,保证集团是标的企业第一大股东,避免后期在公司经营、管理的思路上发生分歧;同时,投资者应有良好的社会声誉,避免引入股东的负面舆情给集团带来不良影响。(3)协同性原则。公司在择优选择外部股东时,应选择未来发展战略与集团有较好契合、能给予租赁业务提供支持便利、与集团具有互补优势、协同合作的股东,为公司今后发展带来潜在资源。 2、《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第二十九条:(1)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3)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6)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保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7)出资者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8)出资者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 3、《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的金融租赁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超过1家。 4、监管窗口指导意见:(1)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2)单个公司及关联方控股或参股的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信托公司、金融租赁;(3)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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