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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资本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发布时间: 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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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民营

所在地区:

上海市市辖区浦东新区

交易金额:

面议

截至日期:

2019-12-09

剩余时间:

已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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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及推荐理由

推荐人:

李然

标 签:

企业融资 增资扩股 投资公司 股权 金融业

(1)2018年2月7日,中化资本有限公司(简称中化资本)成立仪式在北京举行。作为集团的金融控股平台,中化资本矢志成为中国最具价值的产业金融服务商,公司以产业金融为战略核心,聚焦蓬勃发展的中国消费客群和产业升级促生的广阔产业链客群,通过投贷引领和金融科技赋能,建立满足产业客户多层次多方面需求的、基于大数据和互联互通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平台。(2)公司拟征集1个或多个投资方,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不超过30%。募集资金用途:向下属企业增资并补充运营资金等。
项目简介 项目详情 受让条件

一、交易条件

拟征集1个或多个投资方,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不超过30%。募集资金用途:向下属企业增资并补充运营资金等。

二、标的简介

2006年1月26日,中化资本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18年2月7日,中化资本有限公司(简称中化资本)成立仪式在北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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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集团的金融控股平台,中化资本矢志成为中国最具价值的产业金融服务商,公司以产业金融为战略核心,聚焦蓬勃发展的中国消费客群和产业升级促生的广阔产业链客群,通过投贷引领和金融科技赋能,建立满足产业客户多层次多方面需求的、基于大数据和互联互通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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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中化资本的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中化集团董事长宁高宁指出,希望中化资本将来成为一个平台式的公司:首先,中化资本要完成现有业务的整合,然后改革体制,走向资本市场并上市,最终成为集团的一个更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助力集团进步和成长。我们有信心将我们中化资本发展好,使之成为金融服务行业里具有相当地位、能够持续创造价值的公司,同时员工价值、客户价值、股东价值不断得到提升。

中化资本首个战略发展期将围绕4个关键词展开,即战略定位、商业模式、突破方向和赋能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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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基于“产业金融、一圈一链、投资引领、科技金融”四位一体的发展思路,中化资本提出“ICI发展战略”,分别代表Industrial Finance;Circle & Chain Platform;Internet technology。ICI战略是中化金融板块业务发展战略的全面升级,蕴含着中化资本对服务产业的热切向往和对客户的庄严承诺。中化资本将全力推进ICI战略,围绕客户需求,一切以客户体验为中心,实现产品升级,持续提升金融产品创设能力,实现从单一机构、单一化的产品迈向跨牌照协同、股债结合、长短并举、全品类产品的跨越;实现服务升级,着力提升客户营销服务能力,贴近客户、更懂客户,提供体验更佳、量身定制的一站式专属金融服务;实现技术升级,搭建开放、共享的金融服务平台,为客户及合作伙伴提供精准高效的数据服务和便捷友好的线上交互体验。将中化资本打造成为客户的专属服务团队、首选展业平台和最佳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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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企业融资业务已经全面启动。支付、企业理财、保险等业务也在筹备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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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0日,中化资本与广发银行签署《银企合作协议》,双方将探索多样化的银企合作模式,在结算业务、交易银行业务、信贷业务及同业合作等方面扩大并加深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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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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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增资扩股
控制权: 参股
发展阶段: 初创期
转让/增资的股比: 面议
1、意向投资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投资方的出资结构可以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追溯至最终出资人)(须提供最终出资人的股权结构图或其他证明文件)。 3、意向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财务状况,意向投资方如为公司制企业,本身或其实际控制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以近期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为准),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出资设立的主体除外;意向投资方如为合伙制企业,其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管理的规模不低于10亿元(须提供合作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 4、意向投资方若为基金管理公司或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可指定由其管理的基金作为最终出资方参与本次增资,涉及私募基金的,应已根据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须提供登记证明文件或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结果为准)。此次增资交易过程中,如涉及意向投资方主体变更,须在提交意向投资申请的同时提交《投资结构安排说明书》。 5、意向投资方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或权益持有人中如有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的,则意向投资方在向北交所提交投资申请时,该股东或权益持有人应已根据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须提供登记证明文件或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6、因融资方持有金融机构股权,意向投资方应自行了解融资方所持有的金融机构类型并确认自身符合监管机构对该等金融企业直接股东、间接股东的资格要求;若意向投资方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权益人(追溯至最终的出资人)涉及外资,则应符合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须出具承诺函)。 7、融资方有权对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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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评

8.4

综合评分

8.4

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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