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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发布时间: 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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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国有

所在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交易金额:

30000.00万元

截至日期:

2019-10-24

剩余时间:

已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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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及推荐理由

推荐人:

李然

标 签:

企业融资 增资扩股 科研开发 股权

(1)公司是一家集真空仪器装置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高科技企业,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内,占地面积110亩、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总资产3.5亿元人民币,现有员工382人。(2)公司以高真空、超高真空、洁净真空技术为基础,主要研发生产各类薄膜材料制备设备、纳米材料制备设备、真空冶金设备、单晶炉、太阳能光伏设备、集成电路装备、大科学工程装备、无油真空获得及系统集成。(3)拟征集投资方不超过3个,拟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30000万元。募集资金用途:为了保证真空干泵业务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扩大真空干泵市场份额。
项目简介 项目详情 受让条件

一、交易条件

拟征集投资方不超过3个,拟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30000万元。增资完成后,新增股东与原股东最终持股比例根据本次最终成交价格确认。

募集资金用途:为了保证真空干泵业务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扩大真空干泵市场份额。

二、公司简介

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是一家集真空仪器装置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高科技企业,其前身是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研制中心,创建于1958年,公司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内,占地面积110亩、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总资产3.5亿元人民币。公司现有员工382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员工总数的60%。公司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追求技术领先。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造就了创新合作的学习型团队,构建了高起点、高标准的技术平台。

公司以高真空、超高真空、洁净真空技术为基础,主要研发生产各类薄膜材料制备设备、纳米材料制备设备、真空冶金设备、单晶炉、太阳能光伏设备、集成电路装备、大科学工程装备、无油真空获得及系统集成。多年来,公司依靠自身的技术和人才优势,创造了多项国内第一,多次打破发达国家技术封锁。公司参加了北京正负电子对撞机、合肥同步辐射、兰州重离子加速器、上海第三代光源、“921”工程等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的建设,为其提供了先进的技术和成套设备。曾先后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十余项,中国科学院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五十余项,国家级新产品三十余项,拥有专利80余项,是辽宁省、沈阳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连续多年获得AAA级资信等级证书。公司2000年通过了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2006年被认定为“沈阳市科技领航型企业”;2007年被辽宁省认定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并入选“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培育计划;2008年公司企业技术中心被辽宁省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2013年获得“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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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先后组建了“国家分子束外延技术试验基地”和“国家多功能电子能谱仪生产基地”;“辽宁省精密仪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真空仪器装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真空技术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公司建立了先进的设计、加工和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设计采用三维软件设计,并引入了PDM (产品数据管理) 和CAPP (计算机辅助工艺过程设计) ,进一步提高了产品的设计和生产效率。在产品质量方面,严格执行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公司现拥有各类机加设备100多台套,拥有高档数控加工中心及检测设备。在加工、焊接、清洗、表面处理、真空除气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拥有先进的表面工艺生产线、标准厂房、洁净装调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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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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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增资扩股
控制权: 参股
发展阶段: 成长期
转让/增资的股比: 面议
1、意向投资方须为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意向投资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及中国台湾地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除外),同时,意向投资方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权益人(注:追溯至最终的出资人)亦不得有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须书面承诺)。 3、若意向投资方为私募投资基金的,则意向投资方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意向投资方在提交投资申请时尚未完成备案程序,则其基金管理人需按上述规定完成登记备案(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意向投资方须书面承诺意向投资方在支付全部增资价款前完成基金登记备案程序,并在完成登记备案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若意向投资方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意向投资方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意向投资方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任意一项(需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1)意向投资方须投资过三家以上(含三家)的从事集成电路装备制造的企业,意向投资方为私募投资基金的,其自身或其基金管理人投资过三家以上(含三家)从事集成电路装备制造的企业; (2)意向投资方自身或其控股股东具有辅导过集成电路装备制造企业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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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评

8.4

综合评分

8.4

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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